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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案例1-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来源:孙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1
浏览量:2047

陈某某 涉嫌 合同诈骗罪 一案

无罪辩护 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陈某某是一名年过五旬(淮阴区人)的建筑行业小老板,从事工程分包三十余年,口碑良好,行业资历丰富。在承接到连云港市灌南县的一处工地时,因手头资金紧张,故在当地寻找了合伙人出资合作。未想,此工程因甲方资金链断裂致使停止施工,工程款地支付和保证金的返还都因此拖欠下来。

由于迟迟未拿到返还的保证金和分红,当地的合伙人咬定他私吞了保证金和工程款,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向灌南县公安机关报案。该地公安随即立案,直接将陈某某抓捕后羁押看守所。并要求其家属凑足数十万人民币进行退赃。

陈某某为家中惟一经济来源,家庭顶梁柱。平常工作上的事,家人也知情不多。此事一发,家人六神无主、方寸大乱、到处借钱准备退赃,找人争取办理取保候审。

二、调查与处理

本人作为辩护人介入本案时当事人已被羁押二十余天,家属也是在找人无望的情况下才寻求律师从法律层面提供正式帮助。

辩护人介入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进行会见,经过初步分析,认为本案不应构成刑事案件。一面搜集证据,一面申请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明确拒绝取保候审并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后。孙兵律师第一时间向灌南县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详细陈述应对其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

检察官原本已经制定好了批捕逮捕陈某某的法律文书。接到律师意见和所附证据材料后,发现重大疑点,立即停发决定书,赶赴看守所提审。

提审和研究律师意见后,检察官重新制定不批捕决定书。最终,公安机关只好对其取保候审。本案批捕期最后一天当事人被释放回家

一年后,公安机关对其解除了取保候审(文号灌公经解保字2017-297号),陈某某恢复了完全的人身自由(实质性的无罪辩护成功)。

三、本案法理分析

第一、建筑行业收取保证金是行业惯例,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动机

本案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是建筑行业通例,接到新工程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寻找其他合伙人进行合伙,也是正常之举。

以上举措并非当事人独创,且双方合同对此约定都清晰、明确。

当事人长期从事建筑业的分包,甚至可以说建筑分包就是他唯一的谋生手段和最主要经济来源。同行的圈子很小,他如果在赖以谋生的事业圈子中进行诈骗,带来的恶劣后果和刑事风险将直接毁掉他的后半生。

第二、当事人在客观上没有诈骗的行为

首先、这个工程所施工的工地是真实的,报案人自己也是实际入场察看过的。甚至于所施工的分包工程(地基部分)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并无不实之处。

其次、本案有真实的承接施工和再分包合同。如为诈骗,陈某某不可能在合同上留下实名注册的电话号码,银行帐号信息。更不会有其他数十人的实际施工的工人来帮陈某一起骗人。

第三、本案涉案工程停工另有原因

本案工程的停工并不是陈某某造成的,而是因为甲方的资金链断裂的原因。这个原因也直接导致工人们在当年年底时集中到政府闹事,最后由政府出面解决了部分工人工资,这些证据在当地政府都有据可查,真实可靠。

第三、本案陈某某没有非法占有钱财

陈某某虽然收取了报案人的保证金,但是随后他已经转帐给了上层分包人王某某(卡号也是王某某本人的),并且由王某某写下了收条。他并没有直接占有这八万元保证金。其他部分资金也用于工程的先期投入,没有诈骗的人会把骗来的钱再往发包人处进行转交。

最后、认定陈某某构成诈骗不符合生活常理

一般来说,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话,目的肯定是为了钱财,而陈某某自始至终在本案中没有从甲方、从上级承包商手中获得一分钱的利益。其下层的工人工资也是由政府主导下,让总承商直接发放给了工人,陈某某没有截留到一分钱。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去实施合同诈骗,既不符合诈骗罪的法理,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综上所述,本案无论是从犯罪构成还是生活常理上推论,判定陈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都证据不足。

四、典型意义:

首先、纠正了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不当定性。证明了律师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理解准确、判断正确!如此牵强的案件却导致当事人被关押一月有余,也证明了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其次、避免当事人被不当羁押,进而导致其工作和事业受严重影响。维护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子女受当事人刑事案件的不利牵连。

第三、避免了国家司法机关声誉的损失,及可能产生的国家赔偿。

第四、使当事人得以早日通过诉讼途径追究其上层分包人的法律责任,早日追回欠款,早日支付下层分包及工人工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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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兵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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