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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案例2-绿某涉嫌强奸罪不起诉一案
来源:孙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1
浏览量:3806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2-绿某涉嫌强奸罪不起诉一案

、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个人隐私,用化名,案情高度简化)

退休人员绿某某与红某相识,某次聚聊结束之后红某走失。红某家人报警其有精神问题,公安认为绿某涉嫌强奸而将其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

绿某被刑拘后,其家属为求专业辩护,找到孙兵律师求助。

调查与处理

辩护人介入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绿某坚称无辜,没强奸。根据其自述,初步分析本案可能并非普通的强奸案件,存在许多事实不清,违反常理的地方,定性存疑,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由于绿某年纪大,孙兵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对其取保申请,但被明确拒绝。案件到检察院批捕审查后,孙兵律师又重新整理意见材料,第一时间申请对绿某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二次争取取保)。

在申请材料中,孙兵律师根据初步掌握的案情,结合法律对强奸罪的规定和精神鉴定相关专业知识,从有效辩护角度,提出了十一项批捕应该回答的问题:

1、红某的精神病症到底是何病症?

2、红某的精神病症是否达到无性防卫能力的程度?

3、红某的精神疾病是否进行了有效鉴定

4、此鉴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

5、红某精神疾病是间歇性的还是持续性的?如果是间歇性的,案发时是否为发作期?

6、普通人是否可以识别红某的精神异常状态?

7、红某如有病症并发作,那是在双方行为之前还是之后?

8、如果性行为会诱发本案的精神疾病,为何前几次未诱发?

9、红某精神疾病的发作,到底是性行为还是其他因素的导致?

10、红某的迷路到底是老年痴呆所致还是精神疾病所致?

11、此前红某是否有类似情况发生?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回答以上基本问题,遂上报检察长后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获取保候审,回家休息。

在案子继续侦查两个月后,公案将补充的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孙兵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申请阅卷,并且购买专门的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书籍学习。经认真核查证据材料,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就本案提出两大核心疑点:1本案双方是否发生性行为证据不足,2、鉴定意见问题多,应重新鉴定。

具体法律分析如下:

1、现场录像显示红某体态正常,衣着整齐;相关证人笔录内容不能确认红某某无性防卫能力,反倒可以证明她经常独自外出,有自行活动能力;

2、现场毛巾虽然检出精斑,但是不能确定是何种方式产生;

3、女方体内未检出精子成份,无法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

4、本案没有暴力或胁迫行为发生证据;

5、绿某供述的笔录时间有被修改情况,且笔录中自行陈述的次数和时间没有其他证据映证,又有内容前后矛盾,无法查清当时具体的事实情况;

6、女方无法辨认男方,辨认笔录没有证据价值;

7、扣押笔录显示毛巾是侦查人员提取的,但相关提取的过程无合法证明;且附图片不对。

8、本案卷宗材料有缺失,且未编号,无法确认卷宗完整。

另就精神鉴定的专门问题,孙兵律师又提出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有误,应采用ICD-10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首先应依据国家标准,在国家标准没有的情况下,适用行业标准。但本案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CCMD-3,即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这并不是国家标准,而是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持制订的一个标准,不是由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标准。

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112日发布GB/T14396-2001,疾病分类与代码。由于此标准等效采用了WHOICD-10。所以,实际临床工作中一直仍在直接使用ICD-10。我国现行的医疗卫生管理法规也规定,精神科临床工作以ICD-10为标准。 故辩护人认为,本案对红某某进行性防卫能力鉴定所采用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本案鉴定中没有使用《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量表》

在涉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的司法精神鉴定中,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占大多数,不少鉴定人员把智商作为自我防卫能评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鉴定中,除智商之外,文化程度,职业,性知识,自我保护,索要钱物等因素对结果也有很大影响。成人智残量表评分及功能大体评定量表对被鉴定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均有较好的辩别能力。

经实践验证,《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量表》各条目、分与总分之间的相关性为0.22-0.84,评分者一致性达到0.99P<0.1)并且该量表结果与专家评定意见有较高的一致性,评定等级与专家鉴定意见的总一致率达到80%。所以,评定量表是在鉴定时通常采用的评判工具。

但本案鉴定过程中,鉴定方法只是评定人员根据二、三十年前的一份病历材料和公安人员的案情叙述,再加之自身的观察来进行评测,主观性过强。

首先、二三十年前我国的医疗水平还很低,该医疗机构又是一个低层级的社区单位,医疗水平无法信任;

其次、公安人员是本案的侦办人员,对案情陈述准确性或情感倾向性都不客观,所以此鉴定意见不准确的可能性很高。

第三、鉴定现场人员组成不合理

本案涉及当事人隐私,被鉴定人又为女性。而在进行性防卫能力鉴定时,全部在场人员却全是男性,没有任何一名被鉴定人女性家庭成员在场。

辩护人认为,些种私秘性案情本来就让人心生羞耻,鉴定评估时再有这么多陌生异性在场的话,被鉴定人精神压力会剧增到很高的程度。会影响鉴定的准确性。

而且,侦查人员一直在场,鉴定人很难客观保持中立。没有受害人家属在场,也无人来监督鉴定过程的合法性。

辩护意见提交检察机关后,检察官根据律师意见,提出检察建议,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

最终结果:

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律师手记:

首先、律师行业是个终身学习的行为,在许多案件中,有很多专业的问题需要专门的知识,律师需要买书或通过专业人员进行了解和学习。本案中,为精神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实践情况,本案中购买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一书,对本案的性防卫能力鉴定提出合理疑问起了重要作用。

其次、证据研究和法规法理分析才是刑事律师办案的两大法宝,那种声称关系第一,可对刑事案件进行利益勾兑的多是骗局,当事人及家属需要擦亮双眼,避免落坑。

作者:孙兵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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