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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案例3-王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来源:孙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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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案例3-王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一名年轻的妈妈,学历较高、工作稳定、生活富足。工作之余,协助其在A国的亲属从中国招募务工人员出境劳务。

忽然一天,正在上班的王某被公安带走,理由是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随即关入淮安看守所。家庭顿时陷入黑暗,其父来淮委托律师提供辩护。

二、办案经过

本案中当事人才二十几岁,社会经验缺乏,内心脆弱,从没经历过如此心惊的强制程序,情绪低落,以泪洗面。所以辩护人认为当务之急是争取取保候审。但由于本案时间跨度大、涉案金额巨大、涉案已办理出境的人数众多,所以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对律师的取保申请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均以各种理由未加同意,当事人被持续关押。

公检法不同意取保的做法虽然法理不足,但也符合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并非对王某的特殊严待。辩护人在一边争取恢复她自由的同时,积极地通过多次到看守所的会见来宽解其思家之情和恐惧之感。同时,将本案的程序和实体性的法律点和她作交流,以让当事人保持平稳的心态来应对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

三、法理分析

经阅卷后认真研究案件,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方面有几大核心问题点,从而导致案情事实不清。根据法律规定,不应以刑事犯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以此形成系统辩护意见:

1、 王某一直坚称没有犯罪故意,其亲属也一直在国外定居,本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某知悉行为性质可能为犯罪,如何确定其具有故意的主观状态?

2、 客观上,相关人员出境均有该国大使馆真实签证。但全英文的签证只有简单人员和准许出境的信息,并未注明是何性质的签证,公诉机关如何肯定所指控的签证一定是旅游签证而非工作签证?

3、 该国经济建设比较落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需要大量具有一定技术的建筑工人或其他劳务人员输入,所以签证政策势必宽松,如果此签证具有工作许可的性质,那本案相关人员如何构成偷越国境的犯罪?

4、 王某在此事中参与长达一年但并没有多少获利,理解为纯粹的帮助行为说得通。如果是共同犯罪,一个人怎么可能只冒风险而不谈收益,这么违反常理的情况如何解释?

5、 王某本身的工作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家庭收入可观,经济富足,她不需要额外的非法收入来满足特别的物质需求,更没有理由在明知犯罪的情况下积极参与。那么,如果认定她积极犯罪的话,犯罪动机是什么?

6、 她从事的只是统计人员名单,代收合同等简单的辅助行为,在有合法签证的情况下,这些行为是否会让一般理性的人意识到可能涉嫌犯罪?

7、 退一万步说,即使可能构成间接故意,那如此轻微情节是否需要进行刑事追究?

8、 她的行为模式如此简单、轻微,公、检、法机关对辩护人提交的取保、变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却全部不采纳,且答复的理由不能证明对她取保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公、检、法相关部门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四、承办结果

淮阴区法院在审查证据、提审当事人后,根据辩护人的强烈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对签证的性质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发函到该国驻我使馆后,使馆未作答复。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的签证无法确认是否为工作签证,不能排除相关人员为合法出境劳务。检察机关最终向法院撤回起诉!


四、案例思考

一个案件证据可能成千上万,法律关系扑朔迷离,让人雾里看花不得要领。但再复杂的案件,也有切入点。关键的辩护点可能只有那么一两点,需要辩护人熟悉法律规定,以丰富的实践经验分析抓住。只要准确的抓住核心和关键辩点,才能将辩护工作势如破竹的展开,达到理想的效果。

结合本案,需要思考并分析的法律问题点包括主体问题、主观认定问题、主从犯问题、程序问题、签证问题、人员数量问题、非法所得问题等等。但最关键的问题即是签证的性质问题。这个问题除了大使馆的答复,其他证据难以支持。

排除合理怀疑是刑诉法的基本证据要求。法院在公诉机关提交的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同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是适当的。


作者:江苏瀛广达律师 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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